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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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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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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问: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投资方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早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但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执行新准则的期间,因客观条件限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未按照新准则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针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按照新准则衔接规定对报表期初数进行的调整,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安排和衔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相关新准则的除外)执行新准则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而仅2021年财务报表期初数进行调整,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相应调整2021年财务报表期初数,并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问: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问:企业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如果该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损益时如何在利润表中列示?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问:对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如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年之后发布并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中的相关衔接规定?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38号准则”)基于2006年发布的各项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2006年之后,财政部陆续制定或修订发布并施行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以下简称新准则及解释”)其中涉及的相关衔接规定属于38号准则未涵盖的内容因此,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总体上应执行38号准则的相关规定,但是38号准则的相关规定与新准则及解释中的相关衔接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准则及解释中的相关衔接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反映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