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

特区政策

您的位置 > 首页 > 通知动态 > 特区政策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 1072
  • 2021-07-30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标全球标杆城市,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坚决清理“三库”。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2.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事先确定供应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设置非必要条件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采购人不得与特定企业签订含有优先采购、定向采购、技术参数倾斜等内容在内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战略合作协议。

      3.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的清理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建立“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贯彻落实“负面清单”。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3.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控管理

      1.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也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可以在相关环节引入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提供专业化代理及咨询服务,但不得将管理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

      2.建立内部制衡机制。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配齐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3.防范利益冲突。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制定出台相应的行为规范,研究建立利益申报、利益回避、从业限制、道德规范、监督与惩戒等方面的规定;定期开展防范利益冲突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有条件的可邀请纪检监察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

      4.加强集采机构内部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四、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1.建立城市发展机会清单发布机制。将分散的政府采购信息汇总形成政府需求清单向全社会公开,促进政企双方供需有效对接,打造企业参与城市发展的“政企直通车”。各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一揽子公开采购意向信息,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

      2.执行公开统一的制度规则。梳理汇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通过互联网、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供各政府采购参加方免费下载(取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采购规则、信息公开格式等。凡与统一规则不一致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处理或处罚。

      3.简化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要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4.遏制不实声明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允许观摩开标和试点远程评审。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观摩开标的相关规定(包括身份登记、现场管理、保密要求等),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探索开展评审专家跨区远程评审。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订单融资改革。建立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服务,提升服务精准度,更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加快资金流转。各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

      3.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4.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停止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5.优化完善在线办理功能。打通国库支付系统和政府采购系统,方便供应商在线查询采购合同的款项支付情况;开通在线提交发票和付款申请的办理功能,采购人审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后,自动通知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付款申请,快速完成支付。升级和改造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实现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全程在线办理。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1.切实发挥政策功能。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完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大中小企业联合体(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须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下限)的报价,按照相关规定的顶格标准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3.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评标委员会,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赋予其的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

      4.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规范分包和禁止转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查处。

      6.完善履约验收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七、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

      1.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2.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被质疑的供应商确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投诉处理“快查快办”。对于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投诉案件,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八、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

      1.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按照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市区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