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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会计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和会计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为各行业发展及财会人员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会计行业非营利性组织。

本章程所指会计人员涵盖从事会计实务、内部控制、会计教学、会计科研、会计咨询、会计鉴证、会计信息化、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人员或热心支持会计工作的其他人士。

本会是会计人员之家,是会员沟通交流、共同发展的平台。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遵循团结、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历史使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提高会员政治思想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热忱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沟通联系,为单位的改革创新、经营管理决策和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以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为基本服务切入点,服务会员发展,服务经济转型,服务中国新时代。本会依托全国性专家资源以及各专业机构力量,打造高端智库平台,开展高端智力服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

(二)组织会员学习最新发布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提高会员政策水平;

(三)组织会员开展会计科研和会计学术研讨活动,提高会员科研水平;

(四)组织会员开展针对单位实际工作的会计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会员实际操作能力;

(五)组织会员开展其他财经知识的培训,提高会员综合能力;

(六)组织会员开展会计领域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和省际、国际交往活动;

(八)组建会计人才库,搭建会计人才交流平台,促进会计人才市场建设,为用人单位与会员之间穿针引线,更好地发挥会计人才的专业作用;

(九)组织开展财务会计资格、标准、水平的认定和评价及会计后备人员培养的相关工作;

(十)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和交流会计软件的使用,探讨和推广新型财务机器人等管理软件的运用,提高单位和会计人员运用智能会计的技能和水平;

(十一)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加强会员的行业自律,约束和纠正会员的不良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十二)依法开设本会微信公众号、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本会的宣传活动;

(十三)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抵制会计违法违纪行为;

(十四)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沟通协调功能,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十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六)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移交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会计行业,自愿加入本会;

(三)承认并自觉遵守本会章程;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六)知行合一、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九条深圳市各行各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直接或间接参与和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以直接申请本会的注册个人会员:

(一)已取得中级或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会计类讲师、副教授、教授、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经济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四)本会认定的其他相应、相当级别的经济专业资历和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相应机构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自愿入、退会的自由权;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经验总结、学术数据、学术论文等;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如无特殊情况,会员长期未缴纳会费或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本会年会者(派代表参会者除外),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发函通知。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和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和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制定或修改章程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作出决议,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根据工作需要,除换届外,可由理事会决定举行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非会员大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设立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在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较大正面影响、较大贡献、较高声望,专业素质高;

(四)知行合一,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执行会长和执行秘书长等职位,其届期和连任的规定与会长和秘书长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劳动合同法》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办公重要事项;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组织本协会年度预决算的编制;

(六)日常开支审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对行业和本会支持巨大、有特殊贡献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资深专业人士,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办法见章程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与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成员包括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各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个人的资助、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理财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变动,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交入协会专用账户管理,所有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协会章程规定办理,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会的日常开支会计行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需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主管单位和深圳市民政局备案。(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会计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会计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应根据会计行业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各项促进行业发展的党建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17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章程制定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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