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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协修订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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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维权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及调整惩戒、维权申诉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通知称,为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提高业务监管执行效率,根据2021年12月30日中注协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会协〔2021〕5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会新修订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维权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并调整了惩戒、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统称行业)的自律监管,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订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二)审议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方案;

(三)听取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汇报;

(四)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五)对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进行督促和监督;

(六)提出涉及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理事会交办和秘书处移交的会员其他自律工作。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共有20-25名委员,分为会计工作组和评估工作组。由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律师行业、政府部门等方面代表组成。会计工作组负责审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自律管理事项;评估工作组负责审议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审计工作或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

(三)从业以来在执业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律师行业、政府部门等方面代表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惩戒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或同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含分公司)的委员超过1人时,应予以调整。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维权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工作组负责人。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工作组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可随机确定5名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惩戒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工作组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惩戒庭会议由惩戒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名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工作组全体会议由工作组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工作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工作组全体会议至少应由工作组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惩戒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

工作组全体会议应当有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三条 惩戒庭会议或者工作组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秘书处提出召开惩戒庭会议或者工作组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惩戒庭主席或工作组负责人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惩戒庭会议或工作组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庭会议或工作组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会议召集人召集惩戒庭会议或工作组全体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惩戒庭或工作组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惩戒庭合议或出席工作组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含半数)

委员认为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四)惩戒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五)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秘书处负责记录惩戒审理会议情况。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应当回避的人员未自行回避的,主任委员、工作组负责人或协会秘书处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如下: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工作组负责人请假,未获同意不得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对提请审议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事项应予保密;

(四)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就惩戒事项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职的馈赠、宴请等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其它不适宜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渝会协[2019]9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维权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统称行业)的自律监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维权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权职能

1. 研究落实维护行业、会员权益和依法执业的措施和办法;

2. 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3. 推动、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维权工作;

4. 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5. 受理、承办行业内会员维权事项。

(二)申诉职能

1. 听取被惩戒当事人申诉意见;

2. 复核被惩戒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3. 审议作出申诉决定。

第四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共有15-19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律师行业、政府部门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担任维权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或资产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三)从业以来在执业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方面代表担任维权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或同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含分公司)的委员超过1人时,应予以调整。

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九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庭会议和维权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

履行维权职能采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

履行申诉职能采取申诉庭会议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普通案件可随机确定5名委员组成申诉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申诉庭会议由申诉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名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维权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三条 申诉庭会议、维权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秘书处提出召开申诉庭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申诉庭主席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相关委员。

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均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相关会议作当面口头陈述。

(三)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会议,组织相关委员讨论,总结相关会议审议意见,申诉庭会议组织合议,维权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五)申诉决定交当事人、惩戒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应当回避的人员未自行回避的,主任委员或协会秘书处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如下:

(一)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不得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二)委员应勤勉尽责,对提请审议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

(三)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申诉事项应予保密;

(四)委员不得就申诉事项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职的馈赠、宴请等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其它不适宜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八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维权申诉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技术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保障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执业机构推荐,受协会委托参加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执业机构审计或评估项目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

(二)从事审计或资产评估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理论实务并富有实践经验;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检查人员由执业机构推荐,经协会审查通过后参加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结束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拟入库人员,在协会网站公示后,进入检查人员库。

第五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享有的权利:

(一)对被检查执业机构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及与质量检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被检查执业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问卷调查;

(三)经协会批准,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协会查阅。

第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二)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执业机构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与被检查执业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执业机构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五)不得以检查名义,向被检查执业机构索取、查阅、记录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六)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检查工作相关的工作底稿和资料(含电子文档)移交至协会,不得自行存档。

第七条 协会建立检查人员库,对检查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检查人员库应包括检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情况、检查工作表现和考核评价结果。由协会如实记录。

协会每年应定期向检查人员所在执业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条 协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执业机构提前向协会书面请假。

第九条 协会可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执业机构应当积极推荐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评价不应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十一条 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以协会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不代表所在执业机构。

第十二条 参加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要求,服从工作安排,遵守检查纪律,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时间,按照协会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折合确认为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及其原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每年检查结束后,协会对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参加当年检查,经考核评价为优秀的,记入其个人及所在执业机构优良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协会清理出库:

(一)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

(三)连续3年未参加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

(四)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五)违反检查纪律的;

(六)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七)离开执业机构,不在本行业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8日发布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渝会协〔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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