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

网站信息

您的位置 > 首页 > 协会概况 > 网站信息

北京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 1860
  • 2020-01-04

核心提示: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公告明确,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相关法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