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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 |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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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9
    最高法: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4月19日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依法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强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工作合力。
    黄文俊指出,在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体量小、资金需求强,同时,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要素配置紧缺或错配,很可能会陷入生产或流通的困境。当前,拖欠账款问题是影响中小微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为此,各级法院着力通过司法保护来强化对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的清理,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堵点”,让其“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
    具体来看,一是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单独一部分予以规定,从审判和执行两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关注、共同倡导并协力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
    二是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通过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确保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比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此类案件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台账,加强审限管理,不断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
    三是依法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政策措施。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及时受偿工程款债权。
    四是努力形成强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工作合力。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同时,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清欠工作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努力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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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4月19日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中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司法工作中是如何处理的”的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解决融资难。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包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


    “在解决融资难方面,人民法院做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杨永清表示,一是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在传统的间接融资之外,各地法院还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力。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涉执行信息,确保中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及时更新,降低企业因涉诉而带来的外部影响,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确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三是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切实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强政策可及度。


    “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他表示,一方面,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昝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