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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 817
  • 2021-03-23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税〔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xlsx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