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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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非税收入代收
银行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票〔2017〕3号)等有关规定, 按照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20年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
(一)检查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在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随机抽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5家代收银行作为检查对象(见附件1)。
(二)检查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随机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7日-9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代收银行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如有必要,可对各代收银行2019年以前相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一)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1.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
2.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3.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并进行登记;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及时书面报告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6.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检查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3.《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票〔2017〕3号)。
五、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被检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理汇总相关票据,准备好代收费依据文件和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台账及相关会计资料,如实填写自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进场,以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认真核查被检查单位代收费依据文件、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台账、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等,仔细询问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和资料收集。
六、检查要求
1.各代收银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落实自查阶段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2.检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规定和保密制度,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做到实事求是、专业高效。
3.检查人员如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83948199)。
附件:1.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
2.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2: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