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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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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9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非税收入代收

    银行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票〔2017〕3号)等有关规定, 按照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20年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

      (一)检查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在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随机抽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5家代收银行作为检查对象(见附件1)。

      (二)检查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随机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7日-9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代收银行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如有必要,可对各代收银行2019年以前相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一)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1.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

      2.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3.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并进行登记;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及时书面报告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6.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检查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3.《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票〔2017〕3号)。

      五、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被检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理汇总相关票据,准备好代收费依据文件和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台账及相关会计资料,如实填写自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进场,以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认真核查被检查单位代收费依据文件、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台账、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等,仔细询问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和资料收集。

      六、检查要求

      1.各代收银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落实自查阶段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2.检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规定和保密制度,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做到实事求是、专业高效。

      3.检查人员如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83948199)。

     

      附件:1.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

            2.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docx

    附件2: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