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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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7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建水务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重点做好如下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所安排的资金,包括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均应根据《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建设局报送本区绩效评价报告。各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本区住房建设部门适时以适当形式向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适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