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

特区政策

您的位置 > 首页 > 通知动态 > 特区政策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942
  • 2022-04-02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22〕22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2022年年度备案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实施依法监管。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2年财政部将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通知另行下达。

      三、进一步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与指导。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深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深圳市商务代理行业协会、深圳市光明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并于6月3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和管辖的区财政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规定范性和完整性。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将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各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和完成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财政部门在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进行跟综指导,各区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告,并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2年4月1前将联系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五、完成对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南山区财政局应按照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完成在前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形成本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联系人:谢小丽,电话:0755-83938629)


    附件: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1).pdf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