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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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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2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深财购〔202039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自2016年底我市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改革以来,在各参与方的共同努力下,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定义

      本通知中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是指: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凭借其所获取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自主自愿。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进行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二)市场主导,风险自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和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业务风险,财政部门不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参与主体

      (一)供应商

      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获得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

      2.具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用记录;

      4.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经办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

      2.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业务流程、审批时效、优惠承诺等;

      3.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等事项的承诺;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财政局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专区”予以公布。

      四、融资基本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专区”中查询金融机构信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反馈上月度融资业务情况。

      (三)账户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融资账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账户信息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账户变更补充协议》并由采购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

      (四)发放贷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合同中的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五、职责要求

      (一)市财政局统筹做好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搭建平台。市区财政部门要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二)金融机构要转变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观念,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不得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要建立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定向服务,优化审查流程,简化审查手续,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中小微企业,在融资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三)供应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应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合同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合同的回款账户。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按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四)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要配合金融机构锁定融资回款账户信息,不得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的其他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五)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列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

      (二)加强责任追究。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除按融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资格。采购单位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三)加强宣传推广。市财政局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开通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专区,定期发布并动态更新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信息、数据。市财政局按月统计各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数据,按照实际放贷规模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将数据对外公开并抄送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七、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44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更新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金融机构名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836号)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的通知》(深财购函〔20191625号)不再执行。

      (二)与《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中关于合同账户变更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三)有关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业务流程、金融机构申请参考模板、合同账户变更补充协议参考模板、业务统计数据等资料和信息,可到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专区”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线下业务流程

     

     

    深圳市财政局
    2020914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