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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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银行开户工作,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本级和区级(含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银行开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为了保值增值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若定期存款账户同时核算活期存款的,视为财政专户,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银行开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遵循安全、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应当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银行经办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预计市级财政专户存款全年日均余额不高于5亿元,区级财政专户存款全年日均余额不高于2亿元;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第七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组织由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银行进行评分,并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
第八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当委派专人全程监督投标现场。招投标结果通过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对于资金性质相同的专户,市本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选定了开户银行且招标工作结束不满两年的,区级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上述招投标结果。
第十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取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开户银行应当通过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在会议纪要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结果等,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应当逐级上报财政部核准。向财政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应当详细说明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现有同类账户、开户事由及必要性等情况,并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
市本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属于市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开设财政专户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属于区级财政部门申请开设财政专户的,市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专户开立批复通知书》(附件),区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批复通知书》后,再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变更、撤销财政专户应当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发生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变更以及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等财政部规定需报备的变更事项,或者依法撤销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应当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完成财政专户开设或者变更手续后,由市本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市本级财政部门对区级财政部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修改完善。
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开户银行选择程序和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需一并报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得分和中标通知等材料;
(四)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需一并报备领导集体办公会议纪要、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等材料;
(五)区级财政部门选择采用市本级部门招投标选定的开户银行的,需报备通过集体决策方式做出此项决定的领导集体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
第十四条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当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者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
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相关具体指标。
第十六条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各项指标的相应分值,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财政部门应当要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市本级、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若存在评分结果不合格、存在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等不良情况,应当及时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市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市本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财政专户选择银行办法》(深财规〔20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专户开立批复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