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境外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商等机构采购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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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境外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商等机构采购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决策部署,2021年深圳将在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不超过50亿元。为做好债券发行的承销商、境外律师、财务代理人等机构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债工作内容
(一)关于承销商
承销商为深圳境外地方政府债券制定发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从方案制定到发行完成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准备、绿色框架、路演安排或推介会准备、销售、上市流通及其他事项。承销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制定项目债券发行方案、项目整体时间表及工作日程安排;
二是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按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三是准时参加发行人各项工作协调会议,对发行方案的可行性、操作细节及可能涉及的问题提供建议;
四是参与编制发行通函和其他发行文件,并就其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五是向发行人更新市场状况,协助选择有利的发行时机;
六是协助准备路演材料和投资者问答,协助安排发行人路演等市场推广活动,积极组建内部销售团队,促进投资者进行认购;
七是协助开展债券定价、簿记、交割、托管;
八是协助开展债券上市有关事宜;
九是按发行人要求,协助提供该债券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十是其他必要的专业服务。
(二)关于境外律师和财务代理人
境外律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发行通函,起草并代表发行人谈判法律文件,包括债券条款和债券协议等,协助债券上市,并就国际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等。
财务代理人主要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资金交割,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本息兑付、信息传递等。
二、资质要求
(一)关于承销商
一是依法成立的、具备安排香港市场债券发行资质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香港以及中国大陆有分支机构或合作机构;
二是具有丰富的境外债券(国债、中资债券、绿色债券等)承销经验;
三是2019年起参与过中国主权、政策性机构、大型中资企业境外债券发行承销业务;
四是具有丰富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经验和深入的行业研究覆盖,在产品设计、开发、行业动态搜集、专题研究等方面具有优势;
五是具有良好合作的意愿,能够与发行人密切配合。
(二)关于境外律师和财务代理人
境外律师资质要求包括:依法成立的、具有安排香港市场债券发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完成过财政部境外国债或中资企业境外债券发行法律服务;近三年内未受到当地行政和行业处罚,不存在影响提供项目所需法律服务的不利情形。
财务代理人资质要求包括:依法成立的,具有安排香港市场债券发行资质、安排香港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质的财务代理机构。
三、报送文件内容
(一)关于承销商
承销商报送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以下要件和内容:
一是资质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同等效力文件、有关境外债券发行承销资质证明等。
二是资历背景。承销商商业信用、业务优势、财务状况、合规情况等。
三是项目经验。主要包括2019年以来,境外国债承销、境外绿色债券承销、境外中资债券承销、全球债券承销、香港债券承销等,请明确具体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
四是项目方案。针对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发行规模、发行年期、发行利率预测、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协调和推动方案、发行窗口建议、路演方案、定价策略等。项目方案要突出预计境外债承销金额,预计外国投资者购买金额,利率定价及与境外国债利率比较,绿色债券发行等内容。
五是费率报价。承销费率以项目实际发行的债券金额为基础,按综合含税费率方式报价。发行人将综合考虑各承销商承销责任、工作量、特殊贡献、实际发行结果等因素,按比例向承销商分配。请注明“是(否)接受发行人对承销费用的统筹安排”。
(二)关于境外律师和财务代理人
境外律师应提供公司情况(包括商业信用、业务优势、合规情况等)、资质证明(包括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同等效力文件、有关境外债券发行承销资质证明、承诺函等)、项目经验(主要是财政部国债情况)、项目方案(针对发行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费率报价等情况。
财务代理人应提供公司情况、资质证明、项目经验、项目方案、费率报价等情况。
四、报送文件要求
(一)参与机构应仔细阅读本通知内容,按要求提供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文件应以中文为准,可提供英文材料。
(二)文件正本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除对错漏处作必要修改外,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截止时间届满后机构不得再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参与机构应准备纸质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均应密封包装;电子文档需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在纸质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有差异,以纸质正本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截止时间:2021年8月30日18点。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文件(两者完全一致),其中之一按规定时间送达即视为有效。逾期收到的文件恕不接受。
(二)参与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联人员不得向深圳市财政局人员询问采购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采购结果的活动,否则其资格将被废除。
(三)发行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向参与机构解释未被选取原因,不退还文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宋春平:+86 0755-83938556;林靖:+86 0755-83938727。
电子邮箱:linjing@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63。
联系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邮编518034。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