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该办法制定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13日至9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szfgdt@szfb.sz.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财政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306室,联系电话:0755-83938802,邮政编码:518034。
附件:1.《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