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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 439
  • 2022-05-3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5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附件

           会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 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 (财政部令第 97 号文件修改发布) ,制定本办法。

    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技术标准和质量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系。

    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 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 ) 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首席合伙人 ( 主任会计师 ) 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五条 财政部和省级 (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 财政部 ( 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 将会计师事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综合评价,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制定统一的人员聘用 、定级 晋升 业绩考核 、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 所的人员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向,将质量因素作为人员考评 晋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

    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支机构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职业风险补偿机制并确保有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础,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

    职业风险补偿机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职业风立的制度、程序,包括职业责任保险购买、职业风险基提取与使用等。

    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对合伙实施业绩评价、考核晋升和利润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应 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确保全体合伙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禁止以费用报销代替利润配,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禁止 “各自为政” 、“分灶吃饭”

    “各自为政” 、“分灶吃饭”是指分支机构、业务、业务团队或合伙人给会计师事务所上交管理费后,其业务收入自行分配的行为。

    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定统一的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分类标准、业务承接与保、业务执行、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理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当为每个审计项目投入充足的资源,保证不同层级员工作负荷合理适当。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矩阵式管理,即结合务客户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的地域分布,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 以团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

    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技术标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制定并统一施行。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所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

    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资条件并建立合格人员清单,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独立项目组,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质量复核人员的人选,以及相关人员的业绩考评、升与酬不受被复核或检查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质量检查的人员。

    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开展信息系统的规、建设、运行与维护,通过持续有效的投入,维护信息 的安全性、实用性,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作业效 与质量,提升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保障一体化理体系有效实施。

    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核心功能或子系统包但不限于: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客户管理、人力源管理、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电子邮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系统服务器应当架设在境,数据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规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增强信息化管理能力,服务一化管理和治理决策。

              第三章  评价与检查

    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进行自我价,形成自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 主任会 ) 应当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并按照年度备工作有关要求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 级财政部门报送。

    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会事务所监督检查、 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对会计师事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计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体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注册会师协会应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避免对会计师 所一体化管理情况重复检查评价。

    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配合省级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评价,如实提供工作稿、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延误、 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

    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结果和省以上财政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向社会公开。一体化管理情况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会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一体化管理的自评结果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一体化管理整改提升的重要依据,认做好自查自纠和检查整改工作,不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一体化管理评价结果用于广告、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机制,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排名的重要依据,引导会师事务所依法加强内部管理。

    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价结果作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依据,并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确定检查方式等的参考。

    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检查评价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滥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2 年 10  1 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