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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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4
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现就《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支出范围和标准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行西部地区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十三五”规划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延续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继续按照项目资金意见函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项目类别 |
东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重要港区公共 基础设施 |
工程费用的50% |
工程费用的60% |
其他港区公共 基础设施 |
工程费用的30% |
工程费用的40% |
二、重要内河水运支出范围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除《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是指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和落实国家战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工作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
三、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支出范围
《暂行办法》中“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包括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建设和购置项目。
四、延续项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延续项目中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事项,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西江航运干线、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以及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项目,在“十四五”时期按照项目法分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按照交通运输部已出具的项目资金意见函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延续项目中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以奖代补”事项,包括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在“十四五”时期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切块下达,相关数据作为用于“以奖代补”车购税资金的分配因素。符合上述规定的红色旅游公路延续项目可按此执行。
(三)延续项目中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评审”事项,纳入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在“十四五”时期由通过竞争性评审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统筹考虑。
五、川藏铁路配套公路的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川藏铁路配套公路中涉及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包括越岭积雪路段应急停车区)、西藏自治区省道以及国省道桥梁检测加固项目,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延续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已出具的项目资金意见函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越岭积雪路段应急停车区、国省道桥梁检测加固项目以及四川省涉藏地区国道318折多塘段、海子山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总投资的100%予以补助;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对于后续可能出现的新增投资不再予以补助。
川藏铁路配套公路中涉及农村公路、四川省普通省道项目,按《暂行办法》规定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切块下达,相关数据作为用于“以奖代补”车购税资金的分配因素。相关地方统筹安排项目时,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川藏铁路配套公路项目建设资金。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