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 、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 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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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28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 一 )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 二 ) 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三 )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四 )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6〕32 号 ) 执行。
( 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18 年第 46 号 ) 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 一 ) 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 (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三 ) 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 A200000 ) 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 优惠明细表》( A201020 ) 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扣除 ) 优惠明细表》(A201020) 第 2 行 “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 “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 “纳税调减金额” 列次的合计值 (第 3 行第 5 列 ) 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 ) 第 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 优惠明细表》(A201020) 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 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 A 类 )》( A200000 ) 第 6 行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扣除 ) 调减额 (填写A201020 )”。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 A200000 ) 第 7 行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 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 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 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 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28 号 ) ;
( 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18 年第 46 号 ) ;
( 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2018 年第 23 号 ) ;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 》;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 》;
( 六 )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
五、有关问题
( 一 )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 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 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 100 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100 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 200 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 2022 年 12 月2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 2022 年 10 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 2022年 12 月 2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 2022 年 10 月 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 11 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到期,但 2022 年第四季度仍有 30 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 的规定。你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 (季) 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四 ) 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 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 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 月 1 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 五 )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 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 10 月 20 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 2000 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 六 )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 2022 年 12 月10 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 月 20 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 2023 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以下简称 46 号公告)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 12 月 20 日,在 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七 )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 2022 年 12 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 2000 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 2023 年支付,但在 12 月 10 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 12 月 30 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 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 12 月 10 日,约定 12 月 30 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在时间上不属于 2022 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4 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 1500 万元,2022年 9 月试用,2022 年 10 月 15 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 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 月 15 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 2022 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九)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12 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 100 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 2022 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 10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 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 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 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 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 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 十一 ) 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 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购买了 A、B 两套设备,其中A 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 100%加计扣除政策,B 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 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 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 10 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 值 5000 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 25 万元,请问 税法上计算享受 2022 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 5000 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 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 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 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 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 万元一 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 2022 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1 月将购入设备 2000 万元,12 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 1200 万元,均按 5 年计提折旧;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 800 万元, 均按 10 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 同,预计净残值为 0,2022 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 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扣除) 优惠明细表》 ( A201020 ) 第 2 行 “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 “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 “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 “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 (第 3 行第 5 列 ) 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 A 类 )》( A202000 ) 第 6 行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扣除 ) 调减额(填写 A201020 )”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A200000) 第 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本 年 享 受 优 惠 的 资 产原值 |
本年累计折旧\摊销 (扣除) 金额 |
||||
账载折 旧\摊销 金额 |
按照税 收一般 规定计 算的折 旧\摊销 金额 |
享受加速 政策计算 的折旧\摊 销金额 |
纳税调减 金额 |
享受加速政 策优惠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4-3) |
||
|
… … |
|
|
|
|
|
|
2 |
二 、一次性扣除 (2.1+2.2+…) |
20000000.00 |
266666.67 |
266666.67 |
20000000.00 |
19733333.33 |
19733333.33 |
2.1 |
高新技术企业购 进单价 500 万元 以下设备、器具一 次性扣除 |
120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12000000.00 |
11800000.00 |
11800000.00 |
2.2 |
高新技术企业购 进单价 500 万元 以上设备、器具一 次性扣 |
8000000.00 |
66666.67 |
66666.67 |
8000000.00 |
7933333.33 |
7933333.33 |
3 |
合计 (1+2) |
20000000.00 |
266666.67 |
266666.67 |
20000000.00 |
19733333.33 |
19733333.33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 … |
|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
本年累计 |
|
… …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扣除) 调减额 (填写A201020) |
19733333.33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7.1+7.2+…) |
20000000.00 |
7 1 |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
20000000 00 |
8 |
…… |
|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 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