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印发地方注协开展会计所综合评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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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6
近日,中注协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构建全行业上下贯通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体系,切实引导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注协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件)精神,切实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综合评价制度建设
地方注协立足当地行业实际及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开展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地方注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1〕22号),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推动构建全行业上下贯通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认识不统一、制度不明确、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应当明确评价条件、评价指标、评价流程以及披露信息等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正式发布实施,并报中注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本地注协组织的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
二、优化完善综合评价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应遵循可量化、可比较、可信赖原则,既要避免采用主观指标,又要改变采用收入规模等单一指标进行评价排名的做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要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维度展开,以10个左右为宜,以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成效、发展质量、发展能力和发展问题。在确定具体评价指标时,地方注协要与中注协保持动态趋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评价指标进行个别调整。
三、坚持综合评价工作公开透明
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要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结果公开、评价信息公开。
地方注协要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方便各方了解;要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要在发布评价排名结果的同时,对外披露年度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分所数量、统一经营机构收入等市场、客户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非常关注的重要信息,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近年处理处罚情况等。
地方注协要高度重视各方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特别是评价结果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强化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和回应市场及公众关切。
四、强化综合评价宣传应用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是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和指挥棒,也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行业财会监督作用的重要抓手,地方注协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以及评价结果的分析与应用。
要注重新媒体宣传,增进监管部门、市场、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全面了解和价值认同,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强化对外沟通协调,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成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招投标的重要参考。要密切学术界联系,引导专家学者恰当运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数据及信息开展各种研究工作。
五、建立健全综合评价工作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地方注协要充分结合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落地实施的有效机制。
一方面,要着力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责任分工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建立评价数据获取及审核机制,确保评价数据质量;建立评价过程监督机制,保证数据测算和排名结果准确无误;建立评价工作底稿留存机制,确保评价工作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切实做好评价信息保密工作;建立意见跟踪反馈机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持续完善工作措施。
另一方面,要健全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建立纵向沟通机制,强化与中注协的互动与交流,及时反馈和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横向沟通机制,主动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融入当地财政中心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鼓励地方注协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会计师事务所专精特新评价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