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

会计新闻

您的位置 > 首页 > 通知动态 > 会计新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 363
  • 2023-05-1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5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