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协会修订印发《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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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5
为了适应新时期内部审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在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统领性和指导性,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修订了《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原基本准则共计33条,此次修订中,修改7条,新增3条,修订后共36条,重点变化如下:
(一)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方面的规定。
为体现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与11号令相关规定的表述保持一致,此次修订对第三章作业准则和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中涉及的三个条款的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原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董事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原第十二条中增加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报经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的规定。
(二)删除原第十四条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中“三日”的规定。鉴于内部审计具有内向性、灵活性的特点,个别审计项目需要临时开展或突击开展,难以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此外,随着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发展,非现场审计、持续性审计等新的审计手段和审计方式的出现,使得审计项目的开始实施审计时间变得难以确定。因此,“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统一要求,已经不符合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故此次修订予以删除。
(三)增加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影响的相关规定。
为充分体现当前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理念、组织方式、技术方法以及审计管理产生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此次修订单独在第三章作业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同时不再保留原第十五条中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的内容,因为新规定已经涵盖了此项内容,而且更为宽泛。
(四)增加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协会于2016年发布了《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为了与之相衔接,此次基本准则修订在第三章作业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以此作为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上位法”,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体现审计作业规范的完整性。
(五)对第四章报告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正文内容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根据内部审计实务经验和内审人员的意见,认为在审计报告中先写审计评价结论,再对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展开表述,接着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这样的表述顺序逻辑性更强,更有利于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理解,因此协会在2019年修订发布的《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中,对原基本准则和审计报告具体准则中审计报告正文内容的顺序做了适当调整。为使基本准则与之相衔接,同时考虑用“审计评价”比“审计结论”能更准确地反映所述内容,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相关规范也表述一致,因此,此次修订将原第二十二条关于审计报告内容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即将原规定的“审计结论”修改为“审计评价”,并将其调整到“审计发现”之前。
(六)增加内部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相关条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为强调内部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在管理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