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因年报虚假记载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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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经查明,丹邦科技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香港)有限公司、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 Electro H.K.Ltd、CASIO COMPUTER (HIONG KONG)LTD、新捷环球有限公司、信浓香港有限公司、高岛(国际)有限公司、立花商会(香港)有限公司、Omron Precison Technology (HK)Limited等9家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同时伪造委托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代收客户货款的所谓“委托收款协议”,利用香港丹邦以及关联公司GLORY VA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
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作出更正。
刘萍、谢凡、邓建峰、任琥、刘文魁、莫珊洁、周鸾斌、殷鹰、龚艳、陈文彬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丹邦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经过复核,对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0万元;
三、对谢凡、邓建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200万元罚款;
四、对任琥、刘文魁、莫珊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周鸾斌、殷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刘萍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谢凡、邓建峰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萍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凡、邓建峰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