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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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原标题:坚持零容忍要求 四部门发文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7日消息,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执法司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是相关部门落实新“国九条”、扎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四部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协同配合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决心。
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意见》共七章31条,分别是总体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以及附则。
在总体要求方面,《意见》提出,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提升专业化水平。
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意见》提出,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意见》还明确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
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便于对犯罪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刑事追诉。《意见》既强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和配合,同时又尊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区别和独立,如对二者的事实认定标准做了具体区分,行政执法案件可以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综合认定违法事实,刑事案件则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意见》明确了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出具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但不以监管机构出具专业认定意见作为办理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以保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独立。”郑乃全说。
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
《意见》提出,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深刻认识证券期货犯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严重危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依法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降低认定标准。
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注重自由刑与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作出从业禁止决定。
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联合专项行动机制,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