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

精品推荐

您的位置 > 首页 > 通知动态 > 精品推荐

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 2498
  • 2020-02-07

    目前,国内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权责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缺位等。如监事会不能发挥作用、财务机构受到经营层干预不能独立开展工作等普遍现象,从而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程序冗长,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能够有效的防治和解决上述问题。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通过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到被派驻国有企业代表政府监督经营管理层,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的行为。这与总经理提名或任命财务负责人在形式上具有本质区别。通过财务总监委派,在实际工作中成效显著。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强化监督机制的大胆尝试,促进了财务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财务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能防治财务信息失真,加强经济活动监督,消除腐败现象的可行举措

    贪污犯罪和腐败行为与日常财务工作密不可分,通常都是受到经营者直接干预所导致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解决本质。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解决了职能与角色的本质问题,使传统管理中滞后的事后监督变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能更加有效的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贪污浪费等事件的滋生,维护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促进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完善应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使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分离,彼此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受派财务总监作为监督代表,行使监督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指派要求,大胆的、独立的发表意见,不受经营者干预,确定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有利地保障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受派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还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因此在参与企业预测评价和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经营者管理水平的提高,弥补了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缺位问题,合理地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提高了国有资产监管与保护力度,节约了监管成本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规范了职位设置以及岗位职能和财务管理行为,提高了监管力度。受派财务总监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权责清晰,口径统一,使得被派驻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此外,企业监督成本包括委派者为获取信息消耗的经历、费用以及由监督滞后给委派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财务总监可以将企业信息及时报告给所有者决策,避免损失,同时节约了成本。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在执行过程中,环境还不够成熟、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法律依据不足,并且与《会计法》、《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矛盾,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出资人的政府按法律规定享有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义务。因此,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国资委、国资办等选择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公务级别的人员任命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并派驻到企业。因此委派者具有双重身份。该行为不符合《公司法》法规,容易导致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经济,受派财务总监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受派总监职责界定不明,业绩难以考核

    受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都包含在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中,其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导致多重领导、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仅现行的制度还缺乏对委派财务总监的代表利益与对被监督企业的评价是否客观、独立无直接或间接挂钩的一套管理机制,故业绩难以考核。

    (三)受派财务总监角色界定模糊

    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有机组合。在有些地方财务总监具有财务总监和企业董事双重身份,表现为既是选手,又是裁判。同时,从财务总监职责看,包括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投融资等,因此它的角色界定模糊。

    (四)实际操作矛盾

    首先,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无法独立。财务总监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这种安排显然是矛盾的。其次,受责任目标影响,导致利益取向不同,财务总监与经营者会对信息采取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致使信息不对称。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完善建议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改革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政企分开,改变思路,明确职责。根据四项基本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权

    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有鲜明针对性地解决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与现行法律、法规矛盾之处,从法律上合理定位。委派财务总监应当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利,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责、权、利关系目标考核体系,促进受派财务总监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为保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工作能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有利于提高被派驻国有企业市场化竞争的基础上,保证委派财务总监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建立完整的目标考核体系。

    (三)建议废除国有企业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解决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职位职能矛盾,促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与经济市场和国际接轨

    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时代下,已逐渐难以适应企业高速发展,同时设置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职位,难免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职能交叉和重叠现象,势必影响各自效能。综合权衡,建议废除国有企业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解决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职位职能矛盾。同时,为更好的融入经济市场,保持企业活性和基本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废除国有企业总会计师职位委派财务总监担任显然已成为迫切趋势。

    (四)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造成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职责不明。在制度落地过程中出现偏差。因此,单纯依靠派驻财务总监是不够的,所有者必须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明确战略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权衡市场与目标之间的利益和矛盾,努力使企业发展与市场竞争机制平衡。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着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解决政府与国有企业,政府与经济市场以及国有企业与经济市场中存在的突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