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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税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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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1

    邓力平 王智烜

    必须更加坚持“跳出税收看税收”的方法论,坚持系统观念,准确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税收定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举措。全会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对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部署,其中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安排,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遵循。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全会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并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等五方面体制机制进行全面的部署。税收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手段,认真学习全会精神,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五个方面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税收定位。

    把握税收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协同定位。全会提出要在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中,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等宏观政策的协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笔者曾研究认为应关注边境税调整在对外贸易体制中的引领作用,应以降低关税总水平为契机迅速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笔者研究了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境内税调整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认为应统筹边境税与境内税在外贸中的影响,持续推动我国对外经贸发展。当前,我国进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国际国内形势更加纷繁复杂,仅从税收角度谋划对外发展,可能出现“单打一”局面。因此,必须更加坚持“跳出税收看税收”的方法论,坚持系统观念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在推动外贸发展的过程中,税收改革应更加关注海关便利性、财政可持续性、外汇波动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多方面要求,以多政策协同发力推动我国外贸进一步发展。

    把握税收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绿色定位。全会提出要以完善绿色税制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从对外经贸发展来看,贸易绿色化愈加明显,绿色跨境投资更加频繁,以绿色为底色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对绿色税收的需求更加迫切。基于此,首先,应加快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发展绿色生产力,形成对外经贸发展新的增长点。其次,绿色税制的形成,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应对绿色税收的国际要求。例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当前正处于过渡阶段,受CBAM覆盖的我国行业和企业均感受到了压力。预计进入正式征收期,CBAM将对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产生深远影响。应尽快厘清碳交易市场与碳税之间的关系,加快完善与CBAM相联系的国内绿色税制,进而更好应对CBAM实施,维护好我国对外发展和税收权益。最后,可以通过绿色税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推动绿色税制改革、应对CBAM的税收实践可以为其他各国进行绿色税改提供经验和借鉴。应把握我国在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合作机制担任轮值主席国的节点,通过绿色税收形成更多区域税收合作共识,进一步丰富我国国际税收合作的绿色内涵。

    把握税收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规则定位。全会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数字经济为例,当前贸易数字化蓬勃发展,创新发展数字贸易需要新的税收规则。近年来,我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些区域贸易协定都有针对数字贸易的新规则,我国税收改革应主动对接其中税收相关的规则,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同新业态相适应。同时,以“双支柱”方案为代表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逐步形成,其本意也是适应数字经济等新经济的发展。在“双支柱”从方案逐步转化为实施的过程中,我国必须积极把握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的主动权,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进而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实现我国和众多发展中国家更好的发展。

    把握税收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共建定位。全会提出要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要加强税收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的,我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中,第八项为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其中明确中方将同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加强税收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应当说全会对税收多边合作平台的安排是进一步落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税收多边合作平台建设是“一带一路”合作十年间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奔向“金色十年”的重要税收举措。从2019年我国税务部门首倡发起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至今已满五周年,合作机制以税收治理能力提升为目标,推动了合作机制各方经贸的发展。五年来,合作机制成员不断“扩围”,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主题成果不断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从无到有,合作机制官网和杂志等内涵建设不断丰富。可以说,合作机制已经成为国际税收领域备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合作平台,对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有着重要作用。未来,合作机制应继续巩固已有成果,拓展新的领域。例如,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再次加快,应更加关注企业海外税务合规进程,能否建立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国家相互包容、相互衔接的税务合规机制,降低企业海外经营税务风险和成本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把握税收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前瞻定位。《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必须认识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当前和未来我国税收发展所对应的常态环境,在“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之间相互叠加、相互激荡中认准税收改革的定位,处理好发展和安全这对重大关系。应明确“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研究税收的最重要国际背景,税收改革最重要工作就包含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应把握“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税收发展的全面影响和时代影响,在百年变局中看待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税收的全面部署。依据“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来重新衡量和适时调整税收研究的重点,为健全税收制度、以税收改革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提供更加科学和全面的研究支撑。

    (邓力平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特色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智烜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