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 2122
- 2017-10-09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深国税函[2017]481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有关要求,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实际业务范围以及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的资料清单,决定取消3项涉税业务及231项报送资料(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作为归档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于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要求报送。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附件要求严格执行,对于已经取消的报送资料,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有关要求,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实际业务范围以及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的资料清单,决定取消3项涉税业务及231项报送资料(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作为归档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于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要求报送。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附件要求严格执行,对于已经取消的报送资料,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