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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 314
  • 2024-04-25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