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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 381
  • 2024-04-25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

    公告称,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使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目录

    一、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2.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4.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

    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7.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8.对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9.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1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2.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3.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中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1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1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16.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18.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9.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2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3.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2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5.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7.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8.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0.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2007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 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系统。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7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A 公司主营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2008年8月销售相关产品(不含税)546984元,应纳增值税546984×13%=71107.92元,因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相关规定,公司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71107.92元。

    2.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自2008年6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1.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34/content.html)【政策案例】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A 公司,该公司2017年8月取得生产销售有机肥收入(不含税)212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12×13%=27.56万元,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享受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27.56万元。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2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炼油企业外购已税汽油用于连续生产乙醇汽油,2023年7月用外购的已税汽油90吨和10吨变性燃料乙醇,连续生产乙醇汽油100吨,该100吨乙醇汽油当月全部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吨乙醇汽油应缴纳消费税100×1388×1.52=210976(1吨汽油=1388升,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在8月份消费税申报时,该炼油企业申报销售的100吨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210976元。

    4.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2.对不符合第1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46/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生物能源公司2022年5月生产纯生物柴油12吨,并于当月全部销售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生产原料主要用量为用料所占比重75%的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所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1176×12×1.2=16934.4(元)(1吨生物柴油=1176升,12吨=14112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应纳消费税=14112×1.2=16934.4元),在2022年6月份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生物柴油消费税,免税额16934.4元。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享受内容】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享受时间】自2011年10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1.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2.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政策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3.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4.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申报时点】对于申报享受免税的生产企业,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1.享受免征: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2.办理退税:首次申请消费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消费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62/content.html)

    【政策案例】2023年10月,某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了2000吨石脑油,应缴纳消费税2000×1385×1.52=4210400元(1吨石脑油=1385升,石脑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该企业生产的石脑油并未对外销售,而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出乙烯、芳烃产品,其中生产出乙烯、芳烃1500吨,符合乙烯芳烃产品占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规定。在2023年11月进行消费税申报时,该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2000吨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421.04万元。

    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0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A 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A 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13%-25.9-300×3%=39-25.9-9=4.1(万元)。

    7.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2013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4.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57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化工企业2023年利用回收的废弃矿物油为原料生产销售润滑油基础油8吨,并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中,使用了11.5吨的原材料,其中废弃矿物油数量10吨,占全部原材料的比重为87%,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0.8吨。则该生产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13692.16元(8×1126×1.52=13692.16元,润滑油1吨=1126升,单位税额1.52元/升)可申报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3692.16元。

    8.对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2015年2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16/c5203962/content.html)

    【政策案例】甲电源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锂电池、磷酸亚铁锂电池等其他电池生产销售业务。2015年2月生产销售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依照财税〔2015〕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无汞原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9.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 级或D 级。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22/content.html)【政策案例】某建材公司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B 级,生产的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相关规定,2017年8月销售非粘土烧结多孔砖40万元(不含税),在未抵减进项的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40×13%=5.2万元,因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可申请退还增值税5.2×50%=2.6万元。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享受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70/content.html)

    4.《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90/content.html)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制造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条件,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5600万元,发生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0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040万元(15600×90%-10000)。

    1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 级或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62/content.html)

    【政策案例】A 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旧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 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 塑料厂收购废旧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也就是说,2022年3月,A 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为1000×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 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为1000-400=600(万元),即征即退的税额为(600×13%-40)×100%=38(万元)。

    12.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时间】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169/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医药企业生产的拉米夫定片剂,属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内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的免税条件,则对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内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

    13.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163/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主营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内伤残人员专门用品,该企业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该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的各项免税条件,则对其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

    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中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1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A 企业于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年减免所得税额350万元(3500×10%),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25万元(3500×25%-350)。

    1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时间】自符合政策条件时享受。

    【享受条件】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34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0/content.html)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18/content.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23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全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企业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选择3年,则2023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100万元(600/3/12×6)。

    16.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享受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37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14/content.htm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8/content.html)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38zcfgk/c102416/c5202306/content.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属于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六个行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业。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值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率=2÷10×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20%=71.68万元。

    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2.本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停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本优惠政策。

    3.政策发布之日(2023年8月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申报时点】根据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3/content.html)

    【政策案例】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

    18.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时间】“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时点】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办理材料】报送《退(抵)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30/content.html)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1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照明灯具制造,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10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此前未办理过存量退税,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2021年11月-2022年10月增值税销售额中自产灯具销售占比95%,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00%。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1月申报期内同时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00-10)×100%×100%=90(万元),可退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0%×100%=1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00万元。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符合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可以在2023年9月申报期内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0×100%×100%=50万元(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9.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时间】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条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申报时点】在当年7月份、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78/content.html)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9840/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A 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假设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在按规定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合计扣除2000万元。

    20.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申报时点】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76/content.html)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3/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A 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度“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则,A 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为38万元(190×20%),应纳税额为9.5万元(190×25%×20%)。

    2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内容】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登记注册类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1%以下或1%(含)以上,但未达到各地规定应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分别按应缴费额的90%或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

    【申报时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享受。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28/content_5748750.htm?eqid=e9de28f000088a9c000000036461bfbc)

    【政策案例】北京某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00人,年平均工资10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2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2÷500×100%=0.4%<1%,按9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1.5%-2)×10×90%=49.5(万元)。若该企业安置5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5÷500×100%=1%,可按5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1.5%-5)×10×50%=12.5(万元)。

    2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享受内容】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522.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时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2.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的企业,可按规定的费率下调比例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申报时点】申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时享受。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5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7/content.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

    【政策案例】以某市为例,该市“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该市甲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4%,该企业职工小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那么,该企业2023年5月应为小张缴纳失业保险费为70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7000×0.5%=35(元),个人缴费部分为:7000×0.5%=35(元);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费为:7000×0.4%×80%=22.4(元)。

    23.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内容】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7/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销售额全部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58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08-03/28/content_1805.htm)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为2017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定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其2018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59万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万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万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那么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为2437.5万元[(2000+2500)×25%+(3000+3500+4000)×25%×5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12.5万元[(2000+2500+3000+3500+4000)×25%-2437.5]。

    25.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享受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18/content.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假定该企业仅享受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则该企业2020年度减免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0万元(400×25%-40)。

    2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享受内容】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3.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0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小型游艇维修与再制造服务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实质性运营,假设该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2023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300万元(3000×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3000×25%-300)。

    27.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享受内容】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自2020年1月1起实施。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1、2项条件,以及第3项或第4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居于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4.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政策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企业申报取得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9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2020年1月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成立,符合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重点产业企业认定标准,且已通过相关审核与公示。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假设企业仅享受该优惠政策,2023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1000×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0万元(1000×25%-100)。

    28.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享受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并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5.享受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sszc/zxwj/202107/t20210705_85628.htm)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zwgk/tzgg/202112/t20211221_93745.htm)

    【政策案例】某企业为2021年设定成立在新疆和田地区的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其2021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万元,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假如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83500万元,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那么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为2437.5万元[(2000+2500)×25%+(3000+3500+4000)×25%×5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312.5万元[(2000+2500+3000+3500+4000)×25%-2437.5]。

    2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4.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sszc/zxwj/202107/t20210705_85628.htm)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zwgk/tzgg/27002112/t20211221_93745.htm)

    【政策案例】某企业为2021年设定成立在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其2021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则对该企业2021-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

    30.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享受内容】

    1.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

    【享受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享受“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2.享受“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企业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https://www.gzns.gov.cn/tzns/tzzc/gjzc/content/post_8652325.html?eqid=92a53d6e0000466c000000066473366e35)

    【政策案例】某企业2023年1月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定成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认定标准。该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减免所得税额200万元(2000×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元(2000×25%-200)。

    3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享受内容】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http://szfb.sz.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11137869.html)

    【政策案例】某企业2023年1月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设定成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认定标准。该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假设企业仅享受该优惠政策,2023年度减免所得税额300万元(3000×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3000×25%-300)。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