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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政策制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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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1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信永中和集团总裁宋朝学带来了《关于完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型发展的建议》和《抓紧出台税务师法推动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两份行业相关提案。

    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事务所转型发展

    在宋朝学看来,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转型过程中,相关税收政策不配套等因素给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转型发展带来一定挑战。

    宋朝学进一步表示,目前来看,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存在五个关键性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分类管理不细。当前,投资型合伙企业有专门的个税政策,专业中介型合伙企业中的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个税政策,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配套的个税政策。这将影响其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深入推进。

    二是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当成个体户征税,影响“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转型。

    三是“合伙企业留存利润提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地转型发展。现行合伙企业个税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分配利润,合伙人都必须按比例计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此外,相较于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中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利于大中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方面的研究开发。

    四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规范简单,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跨区域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实践对经营管理所在地的理解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跨区域发展。

    五是合伙企业境外业务收入双重征税问题,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宋朝学从五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完善分类管理个税政策。借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规则,在已出台投资型合伙企业个税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专业中介合伙企业,特别是达到一定规模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台配套的个税政策,推动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是改变“不允许税前扣除合伙人工资”规则,助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型。对于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规范以及规范的工资绩效考核制度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允许税前扣除合伙人的合理工资薪金。在个人所得税未全部汇总计征前,对合伙人个人按“工资薪金+经营所得”双重计征模式,合理划分合伙人个人的主动型服务收入和被动型经营收入,激励合伙人专注于业务与发展,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实力。

    三是优化“利润未分配也缴税”规则,助推一体化管理方式转型。对于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的事务所,将合伙企业利润真正用于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设备物资投入、质量风险防控等长远发展项目的情况,建议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预留的合理比例的专项储备资金允许税前扣除,鼓励事务所留存收益、长远发展。

    此外,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按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比例扣除党建、职工教育等项目费用,调动事务所一体化转型积极性。对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以鼓励各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研发活动。

    四是细化跨区域事务所合伙人缴税地点规则,助推会计师事务所跨区域发展。借鉴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办法,合理分配事务所分所合伙人的属地缴纳税款比例,消除合伙企业注册地与分所执业地税务机关间的管辖冲突。

    五是完善合伙企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境外税收抵免制度,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不同境外国家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个人名义办理中国居民身份;完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允许合伙人个人抵免以合伙企业名义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加快出台税务师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税务师行业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具有专业化程度高、法律约束性强的显著特征,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社会力量。”宋朝学表示,推动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他认为,税务师既熟悉征纳双方的需求,又知晓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兼备税收、会计、审计等业务能力,遵循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有专业规范的服务准则,既能弥补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资源短缺,又能依法为纳税人规避税务风险,是融合税收征纳双方专业需求、协调化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满意度的纽带和桥梁。

    但是,由于缺少主体法的规制、监管和保障,税务师行业发展受到制约,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不相适应,尤其是在应对国际社会纷繁变化、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下,市场主体对涉税专业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对此,宋朝学表示,确立税务师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使之有法可依,不仅是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税收服务和治理体系,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商环境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宋朝学进一步介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标志就是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同时,国际上涉税专业服务发达的国家,其共同特点是拥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将税务代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权利义务、执业范围和违规惩戒等从法律层面加以确立。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自1994年起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支持发展、加强监管。同时,税务师行业立法,不与税权集中原则和相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产生冲突,更不涉及财税体制、利益、税务机关职能职责内容变化,也不与其他行业组织产生矛盾,具有实操性。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税务师行业既能服务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能服务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依法治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社会专业队伍。其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政策法律法规产品,也必须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他说。

    为进一步推动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宋朝学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在国家层面加快制定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同时,大力支持探索税务师立法工作,加快出台税务师法。相关部门要明确支持税务师立法工作,协调解决相关立法工作的问题,争取法律尽早出台,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保障。

    二是税务师法应当对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行业进行法律确认和规制,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准入条件和职责范围,确保其有法可依。

    三是依托税收征管法修改契机,在税收征管法的税收服务相关部分,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的性质、地位、作用、权利、义务等,充分明确税务师作为涉税服务“主力军”的地位。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翟梓琪